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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信息公示

来源:本站     时间:2016/11/16

 

平顶山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次信息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等规定,为了更广泛地征求各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建议,特将平顶山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信息进行公示。
一、工程概况
中国环境保护集团有限公司拟在平顶山化工产业集聚区(叶县龚店乡建设平顶山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现阶段由其全资子公司中节能(平顶山)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负责项目筹建。该项目建设2条日处理能力共2×500t生活垃圾焚烧线和1×20MW汽轮发电机组,同步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等,厂区用地约120亩,工程总投资约4.8亿元,其中环保投资约占14.5%。
本工程服务范围为平顶山市主城区东部片区及叶县,主要包括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高新区和叶县县城待处理垃圾由市容环卫部门负责运至厂址。
本工程一方面可以科学有效对生活垃圾进行处理,节约用地,使垃圾处理实现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另一方面有利于营造城市市容环境、延长填埋场使用寿命、缓解叶县现状用电负荷的压力,对于促进经济社会整体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污染治理措施及处理效果
1、本工程生产水源为平顶山市第三污水处理厂中水,生活用水为城市自来水。垃圾渗滤液、各类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均在厂内设有相应的处理装置;各类废水在厂内经处理后大部分回用于厂内生产环节;少量无法完全回用的废水经处理水质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平顶山市第三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所有废水均不外排至自然水体
2、本项目烟气净化采用“SNCR+半干法+干法+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器”的烟气净化系统,外排烟气中的污染物浓度均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最终由1座高80m的烟囱排放。
3、本工程采购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厂房隔声等多种隔声降噪措施,厂界环境噪声排放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
4、本工程运行产生的炉渣全部交由综合利用单位回收利用,飞灰在厂内固化后送填埋场填埋处置,垃圾渗滤液和其它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均进入本厂内的焚烧炉焚烧处理,均不外排。
5、按照“环发[2008]82号”文件要求,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本项目厂界四周设置500m环境防护距离。
三、主要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1、平顶山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建设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中鼓励类项目中第三十八类20条,符合国家《“十二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的要求。
2、项目拟选厂址符合《平顶山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平顶山市主城区东部片区环卫工程专项规划(2011~2020年)》等相关规划,符合“环发〔2008〕82号”文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在厂址选择、设备选型、污染物控制、垃圾收集运输、环境风险、环境防护距离、公众参与等方面的要求。总体而言,该厂址的选择是合理的。
3、在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基础上,该项目污染物可以实现达标排放,对周围环境和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均满足相应评价标准要求,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的要求,选址和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其中:
本工程各类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中排放限值要求。与环境现状值叠加后,评价范围内的环境空气质量均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要求。
本工程投运后的厂界环境噪声排放在昼间、夜间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少量无法完全回用的废水经处理水质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平顶山市第三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所有废水均不外排至自然水体。
炉渣全部交由综合利用单位回收利用,飞灰在厂内固化后送填埋场填埋处置,各水处理系统产生的污泥均进入本厂内的焚烧炉焚烧处理。
4、本项目属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生产过程中采用了清洁的生产工艺,资源能源消耗水平较低。
5、项目主要环境风险事故源来自烟气处理系统、垃圾渗滤液处理系统等。本工程在制定详尽的事故应急预案,并充分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环境事故风险其环境风险是可接受的。
6、项目的实施将带来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助于改善区域整体环境质量,实现废物资源化。
综上所述,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措施的前提下,从环境影响的角度看平顶山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环境影响是可接受的。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的查询方式
本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在平顶山化工产业集聚区网站发布。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众如需了解进一步信息,可与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联系。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形式和时间
1、征求公众意见的事项:对本工程建设的知晓情况;对当地主要环境问题的认识;对本工程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的认识;对本工程建设的态度及环保相关意见建议。
2、公众可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向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提出,可将书面意见另行抄送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3、建设单位联系方式
名称:中节能(平顶山)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地址:平顶山化工产业集聚区(叶县龚店乡)     邮编:467200
联系人:程工     电话:0371-23360266      E-mail:ch6997@163.com
4、环评单位联系方式
名称: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浦东路10号   邮编:210031
联系人:胡工     电话:025-89663023    E-mail:hu_yunyun@126.com
                                     中节能(平顶山)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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